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后,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銷售者追償。生產者、銷售者內部如何承擔責任、如何追償是其內部關系的問題,不應因此影響其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在生產者與銷售者的內部關系上,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以其有過錯為前提的,即最終來說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