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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手偷車,趙某成了法庭上的被告人。日前,經(jīng)審理,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先悄悄偷車,再賣車銷贓,這是“偷車賊”的慣用伎倆,這起案子本不算大,可被告人趙某被抓后,卻跟檢察官玩起了“失憶”。
去年12月3日,市民孫先生報警稱,他停在城西某大廈車棚里的電瓶車被盜了。孫先生說,前一天下午,他到大廈里辦事,便將車停到了路邊人行道上的自行車停放處,可他準備回家時,發(fā)現(xiàn)電瓶車鑰匙找不到了。孫先生以為,是自己將車鑰匙弄丟了,只能先將車推到了大廈的停車棚內(nèi),準備第二天帶備用鑰匙來騎走。然而,第二天早上,孫先生卻發(fā)現(xiàn)電瓶車不見了。
據(jù)大廈監(jiān)控顯示,2日晚8時許,孫先生的電瓶車被一男子騎走。警方經(jīng)過偵查,很快鎖定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趙某,并于12月6日將其抓獲。
然而,到案后,趙某拒不認罪,辯稱自己騎的這輛電動車是買來的,并不是偷的,之后自己又將車賣給了一個修車鋪老板,并不存在盜竊行為。面對擺在眼前的監(jiān)控,趙某先是沉默不言,后又裝作“失憶癥”,一直重復說著“不記得了”“忘記了”。
事實究竟如何?檢察官決定從客觀證據(jù)入手展開調(diào)查。監(jiān)控畫面顯示,案發(fā)當晚,趙某穿著一件黑白相間的上衣,衣服上的白杠十分明顯。在趙某的住處,辦案人員查獲了這件上衣。
檢察官又找到了收車人張某。經(jīng)查,從張某處追回的電瓶車正是孫先生丟失的那輛。張某還證實,自己曾懷疑車輛來路不正,特地加了趙某的微信,趙某在聊天中曾多次讓張某將車輛拆解,如遇人找車“不要出賣他”,之后會彌補張某的損失。
面對鐵證,趙某最終承認了盜竊行為——是他拔掉了孫先生忘在電瓶車上的鑰匙,親眼看著孫先生將車推到了車棚里,在四下無人之時,將車輛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3947元。
檢察官還發(fā)現(xiàn),趙某曾有多次盜竊前科,是個“老油條”。西湖區(qū)檢察院認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將其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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