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據(jù)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通報,2018年,該中心共對128名查證屬實的騙取騙貸人員作出了凍結住房公積金使用資格的相應處理,其中移送紀檢部門42人、公安部門2人,初步達到對騙取騙貸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有力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良好秩序。
近年來,一些中介機構或人員采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證明等,大肆散發(fā)各類虛假小廣告,慫恿并幫助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違法騙取騙貸住房公積金,從中收取高額回報。這種騙取騙貸行為嚴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危害了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行,侵害了廣大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有效打擊騙取騙貸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采取了嚴把受理審核關和專項審計檢查的排查模式,重點對異地購房、單筆提取金額較大的提取材料真實性進行了逐一核實。對凡被查證屬實的騙取騙貸職工,將予納入行政處理的范圍,按造成的違法后果分別給予3至8年內取消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將處理結果告知所在單位、納入中心信用黑名單、如屬公職人員則按時抄送給紀檢部門等處理措施。
為此,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鄭重提醒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千萬不要受街邊及網(wǎng)絡上的違規(guī)小廣告蠱惑而以身試法,要依法使用好住房公積金,維護自身良好的個人信用。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第三點“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guī)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lián)合懲戒。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繳存職工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jié)嚴重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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