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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是實打?qū)嵉?,對于見義勇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職的。而如今在路上看到老人跌倒在地,該不該上前扶一把都成了進退兩難的問題。那么,在古代,對見義勇為者,法律又是如何保護的呢?見義不為會不會受到懲罰呢?
有強盜當(dāng)街殺人,可是過往的人見死不救,該如何處罰呢?秦代法律的規(guī)定非常明確,如果路人距離現(xiàn)場一百步之內(nèi)的話,見死不救要接受兩副鎧甲的處罰。要么說秦代是法治社會呢,法律的規(guī)定巨細無遺,連“距現(xiàn)場一百步”這樣的細節(jié)問題都考慮周全了。
漢承秦制,對于見義勇為的問題也作出了相應(yīng)的規(guī)定。按照漢代的法律,有人打架鬧出了人命,如果鄰居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冷眼旁觀,那么這個明哲保身的鄰居是要被抓起來治罪的;還有,如果無故闖入他人的房子里,登上他人的車船,想要劫持人質(zhì),當(dāng)場擊殺這樣的劫持犯是沒有罪的。
唐代對于舉報和捉拿盜賊的人也給予獎勵。這種獎勵是從沒收的犯罪嫌疑人財產(chǎn)中提取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財產(chǎn)可以沒收,就從贓物里提取,比例是40%;如果贓物都揮霍一空了,就由政府按照2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于盜賊、強奸犯、毆打他人(打掉了牙、打斷了手指或者造成更嚴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雖然不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員或者親屬,只要是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的人,都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捕送到衙門。如果犯罪嫌疑人持械拒捕或者逃跑,格殺勿論。對于犯罪嫌疑人,打死不犯法,還有賞錢可拿,相信見義勇為的人一定不會少,甚至?xí)霈F(xiàn)職業(yè)的“賞金獵人”,以抓捕犯罪嫌疑人來發(fā)家致富。
見義不為、見死不救在唐代又是如何處罰的呢?遇到強盜搶劫和殺人的,如果受害人向鄰居求助,鄰居見死不救,要“杖一百”;如果鄰居聽到了動靜,沒有伸出援手,即便受害人沒有直接向他求助,也要罪減一等處罰;如果是力所不能及,就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官府報信,不報信的也要受到處罰。當(dāng)差的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力量不夠,無法制服犯罪嫌疑人,向路過的人求助,路人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要“杖八十”;如果路人迫于形勢無法救助,可以免罪。這里所說的“迫于形勢”,指的是被險情阻隔無法救助或者郵差有緊急公文要傳送,正快馬加鞭趕路的情況。如果發(fā)現(xiàn)火災(zāi),要告訴在場的人和附近的人一起救火,不發(fā)出警報,也不救火的,按照失火罪減兩等處罰,也就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到了宋代,在唐代法律的基礎(chǔ)上,有了一些新的舉措。例如,宋真宗為了開展針對強盜的嚴打行動,對于強盜團伙、搶劫殺人者,犯罪嫌疑人超過10人的,舉報人可以得到十萬兩賞錢。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樣的激勵措施還是很有效的。
明代對于見義勇為的人不但賞錢,還賞官。根據(jù)明代的法律,老百姓(負責(zé)抓捕盜賊的公職人員除外)抓到一個搶劫犯或兩個盜竊犯的,賞銀二十兩;抓獲5個搶劫犯或10個盜竊犯的,給一個官職。如果達不到這個數(shù)目,折算成賞銀。見義不為的同樣受罰,如同伴當(dāng)中有人打算謀害他人,當(dāng)事人不加以阻攔、對受害人不救助的,當(dāng)事人遇害后不向官府告發(fā)的,要“杖一百”。
在清代,見義勇為者在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斗爭的過程中受傷的,享受軍傷待遇:一級傷殘賞銀五十兩;二級四十兩;三級三十兩;四級二十兩;五級十兩。受害人及其家人、鄰居或者路人等抓獲強盜的,按照人頭賞銀,一個二十兩。但是,如果遇到強盜,鄰居知情而不幫助抓捕的,要“杖八十”。
由此可見,古代社會對見義勇為或者見義不為的賞罰力度要比今天大得多的?,F(xiàn)在是文明社會,見義勇為者能得到一部分物質(zhì)上的補償,或者精神上的鼓勵;見義不為者也只能在道義上譴責(zé)一下,不需要承擔(dān)法律責(zé)任。不知道這是道德法紀的退步還是社會的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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